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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表儀器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
日期:2024-12-23 01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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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一、試驗方法
1、 起吊試驗
重量 等 于 或大于200k g、箱體高度大于10 00m m的包裝件按設計的起吊位置以正常速度起吊,起吊時繩與箱頂水平面夾角為50士5-,當包裝件提升至一定高度(大于1 500 mm)時立即制動,然后將包裝件左右移動3-5 min后勻速降落至地面,重復上述起落4次。
2、堆碼試驗
堆 碼 試 驗按GB/T 4857.3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3、 噴淋試驗
噴 淋 試 驗按GB/T 4857.9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4、 跌落試驗
跌 落 試 驗按GB/T 4857.5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5、水平沖擊試驗
重 量 500㎏-i0 00k g的包裝件應作水平沖擊試驗,水平沖擊試驗應按GB/T 4857.11 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6、 振動試驗
振 動 試 驗按GB/T 4857.1 0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7、 碰撞試驗
碰 撞 試 驗按GB/T 4857.20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8、交變濕熱試驗
交 變 濕 熱試驗按GB 2423.4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9、 長霉試驗
長 霉 試 驗按GB4 769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二、 檢驗規則
1、在下述情況下應作包裝件試驗:
a, 新 設計的包裝件;
b. 成 批 投產前;
c. 在 設 計、材料、工藝上有較大改變時;
d. 正 常 生產時,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,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;
e. 國 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2、試驗包裝件數量應不少于三個,試驗項目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儲運情況而定。試驗中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分析原因,改進包裝,進行復檢直至合格為止。
3、在成批生產過程中可按本標準的要求和包裝箱設計要求進行抽檢。
1、 起吊試驗
重量 等 于 或大于200k g、箱體高度大于10 00m m的包裝件按設計的起吊位置以正常速度起吊,起吊時繩與箱頂水平面夾角為50士5-,當包裝件提升至一定高度(大于1 500 mm)時立即制動,然后將包裝件左右移動3-5 min后勻速降落至地面,重復上述起落4次。
2、堆碼試驗
堆 碼 試 驗按GB/T 4857.3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3、 噴淋試驗
噴 淋 試 驗按GB/T 4857.9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4、 跌落試驗
跌 落 試 驗按GB/T 4857.5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5、水平沖擊試驗
重 量 500㎏-i0 00k g的包裝件應作水平沖擊試驗,水平沖擊試驗應按GB/T 4857.11 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6、 振動試驗
振 動 試 驗按GB/T 4857.1 0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7、 碰撞試驗
碰 撞 試 驗按GB/T 4857.20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8、交變濕熱試驗
交 變 濕 熱試驗按GB 2423.4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9、 長霉試驗
長 霉 試 驗按GB4 769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二、 檢驗規則
1、在下述情況下應作包裝件試驗:
a, 新 設計的包裝件;
b. 成 批 投產前;
c. 在 設 計、材料、工藝上有較大改變時;
d. 正 常 生產時,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,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;
e. 國 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2、試驗包裝件數量應不少于三個,試驗項目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儲運情況而定。試驗中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分析原因,改進包裝,進行復檢直至合格為止。
3、在成批生產過程中可按本標準的要求和包裝箱設計要求進行抽檢。